國學古籍
  • 太白陰經 卷三 雜儀●誓眾軍令篇 第三十三

    作者: 《太白陰經》李筌
      經曰:陶唐氏,以人戒於國中,欲人強其命也。有虞氏,以農教戰(zhàn)漁獵簡習,故人體之。夏后氏,誓眾於軍中,欲人先其慮也。殷人,誓眾於軍門之外,欲人先意以待事也。周人,將交白刃而誓之,以致人意也。夏賞於朝,賞善也;殷戮於市,戮不善也。周賞於朝,戮於市,兼質文心也。夫人,以心定言,以言出令,故須振雄略、出勁辭、銳鐵石之心,凜風霜之氣,發(fā)揮號令,申明軍法?!甘谋娢摹梗?br>
      某將軍某乙告爾六軍將吏士伍等。圣人弦木為弧,剡木為矢,弧矢之利,以威不庭。兼弱攻昧,取亂侮亡。今戎夷不庭式,干王命,皇帝授我斧鉞,肅將天威,有進死之榮,無退生之辱,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于社。軍無二令,將無二言,勉爾,乃誠,以從王事,無干典刑?!杠娏睢梗?br>
      經曰:師眾,以順為武,有死無犯為恭,故穰苴斬莊賈,魏絳戮楊干,而名聞諸侯,威震鄰國。令之不行,不可以稱兵。三令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申明而不如法者,將之過也。先甲三日,懸令於軍門,付之軍正,使執(zhí)本宣於六軍之眾。有犯命者,命軍正準令按理而後行刑,使六軍知禁而不敢違也。

      一漏軍事者,斬;漏泄軍中陰謀及告事者,皆死。
      一背軍走者,斬;在道及營臨陣同。
      一不戰(zhàn)而降敵者,斬;背順歸逆同。
      一不當日時後期者,斬;詐事會戰(zhàn)同。阻雨雪水火不坐。
      一與敵人私交通者,斬;籍沒其家言語書疏同。
      一失主將者,斬;隨從則不坐。
      一失旌旗節(jié)鉞者,連隊斬;與敵人所取同。
      一臨難不相救者,斬;為敵所急不相救者同。
      一誑惑訛言妄說陰陽卜筮者,斬;妄說鬼神災祥,以動眾者同。
      一無故驚軍者,斬;呼[口斗]奔走妄言煙塵者同。
      一遺棄五兵軍裝者,斬;不謹固檢察者同。
      一自相竊盜者,斬;不計多少。
      一將吏守職不平藏情相容者,斬;理事曲法者同。
      一以強凌弱,樗蒲忿爭,酗酒喧競,惡罵無禮,於理不順者,斬;因公宴集醉者,不坐。
      一軍中奔走軍馬者,斬;將軍已下,并步入營乘騎者同。
      一破敵先擄掠者,斬;入敵境亦同。
      一更鋪失候犯夜失號擅宿他火者,斬;恐奸得計。
      一守圍不固者,斬;罪一火主吏。
      一不伏差遣及主吏役使不平者,斬;有私及強梁者同。
      一侵欺百姓奸居人子女及將婦人入營者,斬;恐傷人軍中,慎子女氣。
      一違將軍一時一命皆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