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xué)古籍
  • 東坡易傳 解 卦 (第四十)

    作者: 《東坡易傳》蘇軾
      震上

      坎下

      “解”:利西南。無所往,其來復(fù),吉。有攸往,夙吉。   《彖》曰:“解”,險(xiǎn)以動(dòng),動(dòng)而免乎險(xiǎn),解?!敖?,利西南”,往得眾也;“其來復(fù),吉”,乃得中也?!坝胸砑?,往有功也。

      所以為“解”者,“震”也,“坎”也。“震”,東也;“坎”,北也。“解”者在此,所“解”在彼。東北,“解”者之所在;則西南,所“解”之地也。在難而思“解”,處安而惡擾者,物之情也。方其在難,我往則得眾,故“利西南”;及其無難,我往則害物,故“來復(fù),吉”?!皬?fù)”者,復(fù)東北也。東北有時(shí)而當(dāng)復(fù),是以不言其不利也?!皝韽?fù)”之為“吉”者,夙所往之時(shí)也①,茍“有攸往”,非夙不可。“有攸往”而不夙,難深而不可“解”矣。

      「校注」

     ?、儋硭骸短K氏易傳》作“九所住”,誤。

      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敖狻敝畷r(shí)大矣哉!

      《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初六:無咎。

      《象》曰:剛?cè)嶂H,義“無咎”也。   “解”有二陽:九二有應(yīng)于六五,而九四有應(yīng)于初六,各得其正,而分定矣。惟六三者,無應(yīng)而處于二陽之間,兼與二陽而“解”,始有爭矣。故“解”之所疾者,莫如六三也。六三欲以其不正亂人之正,故初與五皆其所疑而咎之。以其疑而咎之也,故特明其“無咎”,曰此與九四剛?cè)嶂H也,于義無咎。

      九二: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

      《象》曰:九二“貞吉”,得中道也。

      九二之所當(dāng)?shù)谜撸逡?。近而可取者,初六、六三也。此之謂“三狐”。三狐皆可取,而以得六五為“貞吉”也。此之謂“黃矢”,“黃”,中也;“矢”,直也。直其所當(dāng)?shù)靡?,是以六五為“黃矢”;釋其所不當(dāng)?shù)弥?,而取其所?dāng)?shù)弥皇福幹酪病?  六三:負(fù)且乘,致寇至,貞吝。

      《象》曰:“負(fù)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誰咎也?

      三于四為“負(fù)”,于二為“乘”。乘而不負(fù),若負(fù)而不乘,猶可以免于寇??苤フ?,負(fù)且乘也。夫三茍與四而不與二,則四不伐;與二而不與四,則二不攻。所以致寇者,由兼與也。二與四皆非其配,雖貞于一猶吝也,而況兼與乎?丑之甚也!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象》曰:“解而拇”,未當(dāng)位也。   “拇”,六三;“朋”九二也。三來附己①,解而不取,則二信之?!拔串?dāng)位”者,明勢不可以爭也。

      「校注」

      ①附己:《蘇氏易傳》作“附已”,誤。

      六五:君子維有解,吉;有孚于小人。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六五,九二之配也。而近于四,六三欲附于二與四,故疑而疾之。夫以六五之中直,豈與六三爭所附者哉?而六三以小人之意,度君子之心,故六五“維有解,吉”。“維有解”者,無所不解之謂也。近則解四,遠(yuǎn)則解二,是以六三釋然而退也。

      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隼”者,六三也;“墉”者,二陽之間也;“?!闭?,爭也。二陽之所以爭而不已者,以六三之不去也。孰能去之?將使二與四乎?二與四固欲得之,將使初與五乎?則初與五,二陽之配,三之所疑也。夫欲弊所爭而解交斗,惟不涉其黨者能之,故“高墉”之“隼”,惟上六為能射而獲也。隼獲爭解,二與四無不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