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xué)古籍
  • 東坡易傳 噬 嗑 卦 (第二十一)

    作者: 《東坡易傳》蘇軾
      離上

      震下

      “噬嗑”:亨,利用獄。

      道之衰也,而物至于相“噬”以求合教化,則已晚矣,故“利用獄”。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所以為“噬嗑”者,四也;否則為“頤”矣。

      “噬嗑”而“亨”,剛?cè)岱?,?dòng)而明。

      “噬嗑”之時(shí),噬非其類而居其間者也。陽欲噬陰,以合乎陽;陰欲噬陽,以合乎陰。故曰“剛?cè)岱?,?dòng)而明”也。

      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dāng)位,“利用獄”也。

      謂五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勅法。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居“噬嗑”之時(shí),六爻未有不以噬為事者也。自二與五,反復(fù)相噬,猶能戒以相存也。惟初與上,內(nèi)噬三陰而莫或噬之,貪得而不戒,故始于小過,終于大咎。圣人于此兩者寄小人之始終;于彼四者明相噬之得喪。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以陰居陰,至柔而不拒者也①。故初九噬之若噬膚然,至于“滅鼻”而不知止也。夫滅鼻而不知止者,非初之利也。非初之利,則二無咎矣。

      「校注」

      ①不拒:《蘇氏易傳》作“不剛”,誤。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臘肉”、“干胏”、“干肉”,皆難噬者也。凡《易》以陰居陽,則不純乎柔,中有剛矣。故六三、六五,皆有難噬之象。夫勢之必不能拒也,則君子以不拒為大,六二是也;六三之于九四,力不能敵,而懷毒以待之,則已陋矣,故曰“小吝”。出于見噬,而不能堪也,故非其咎。

      《象》曰:“遇毒”,位不當(dāng)也。

      若以陰居陰,則無復(fù)有毒矣。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

      取其堅(jiān)而可畏。

      利艱貞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黃金。

      取其居中而貴。   貞厲,無咎。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dāng)也。   九四居二陰之間,六五居二陽之間,皆處爭地而致交噬者也。夫不能以德相懷,而以相噬為志者,惟常有敵以致其噬,則可以少安;茍敵亡矣,噬將無所施,不幾于自噬乎?由此觀之,無德而相噬者,以有敵為福矣。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六五“噬干肉,得黃金”,九四之難噬,是六三、六五之得也;六五之難噬,是九四、上九之得也?!暗谩敝疄檠裕q曰“賴此以存”云爾?!袄D貞吉”、“貞厲”、“無咎”,皆未可以居安而享福也,惟有德者為能居安而享福,夫豈賴有敵而后存邪?故曰“未光也”?!暗卯?dāng)”者,當(dāng)于二陽之間也。

      上九:何校滅耳,兇。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滅趾”者,止其行而已;不行猶可以無咎,“滅耳”則廢其聰矣。無及也,故“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