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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陰比事 戴爭異罰
作者:
《棠陰比事》桂萬榮
唐戴胄為大理少卿,時長孫無忌被召,不解佩刀入東上閣,右仆射封德彝論監(jiān)門校尉不覺察,罪死。無忌當贖。胄曰:校尉與無忌罪均。臣子于君父,不得稱誤。御湯藥飲食舟船誤,不如法,皆死。陛下錄無忌功,原之可也。若罰無忌,殺校尉,不可謂刑。帝曰:法為天下公,朕安得阿親戚。詔復議。德彝固執(zhí),胄駁之曰:校尉緣無忌以致罪,法當從輕。若皆過誤,不當獨死。由是無忌與校尉皆免死。 謹按大明律云: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亦準罪人原免減等贖罪。法注云:謂因人連累皆依罪人全免減等收贖。今觀唐戴胄所爭長孫無忌事,則我朝律文已備載之矣。嗚呼,至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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