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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條公案 詹推府斷霸占家產(chǎn)
作者:
《律條公案》陳玉秀
汪仁、汪義乃同胞兄弟,系直隸銅陵人也。家業(yè)不甚饒足,俱未拆煙。汪仁為人刁奸,經(jīng)商于外;汪義為人誠實,在家事農(nóng)。撐持二十余年,家業(yè)頗富。汪義所生一子名曰汪澄,年方一十三歲。汪義克苦持家,勞傷心力,一疾身亡。汪仁頓起不良之心,逼勒弟婦改嫁,逐出侄兒汪澄外居,家業(yè)意圖霸占,不肯與分。汪澄年幼,畏勢不敢與之頡頏,只得具狀告于詹推府臺下曰:
告狀人汪澄,系銅陵人,告為霸占家產(chǎn)事。緣父與伯同爨,伯外為商,父耕供家。不意伯欺父死身幼,即行分異。本銀并產(chǎn)盡被吞占,族長可證。原既共爨,苦樂宜均。何欺父不識字,買田皆用伯名?今又逼母改嫁,逐身外居。號天情慘,粘單上告。
詹推府即準其狀。汪仁見侄兒告準,亦只得具詞訴曰:
訴狀人汪仁,系銅陵人,訴為捏冤爭產(chǎn)事。祖業(yè)消然,與弟各爨??丝嗤馇螅灾锰锂€,豈侄汪澄捏稱占產(chǎn)逼嫁,聳臺霸業(yè)。切思伊父未經(jīng)拆煙,身未買產(chǎn),伊母日前改嫁,為子虛花。若有逼占事情,罪甘斬首。上訴。
詹推府亦準其詞,即拘原被二告及族長一干人犯,細審一遍。乃判曰:
審得汪仁與弟同爨,侄輩尚幼。弟死遽爾拆煙,恤寡憐孤者,當不如是也。夫侄幼分家,不無影占田地之心;弟婦出嫁,不無瓜分財禮之事,不然侄也敢以卑而犯尊乎?今以猶子比兒,伯之田產(chǎn)合判與三分之一,仰族長公處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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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狀人汪澄,系銅陵人,告為霸占家產(chǎn)事。緣父與伯同爨,伯外為商,父耕供家。不意伯欺父死身幼,即行分異。本銀并產(chǎn)盡被吞占,族長可證。原既共爨,苦樂宜均。何欺父不識字,買田皆用伯名?今又逼母改嫁,逐身外居。號天情慘,粘單上告。
詹推府即準其狀。汪仁見侄兒告準,亦只得具詞訴曰:
訴狀人汪仁,系銅陵人,訴為捏冤爭產(chǎn)事。祖業(yè)消然,與弟各爨??丝嗤馇螅灾锰锂€,豈侄汪澄捏稱占產(chǎn)逼嫁,聳臺霸業(yè)。切思伊父未經(jīng)拆煙,身未買產(chǎn),伊母日前改嫁,為子虛花。若有逼占事情,罪甘斬首。上訴。
詹推府亦準其詞,即拘原被二告及族長一干人犯,細審一遍。乃判曰:
審得汪仁與弟同爨,侄輩尚幼。弟死遽爾拆煙,恤寡憐孤者,當不如是也。夫侄幼分家,不無影占田地之心;弟婦出嫁,不無瓜分財禮之事,不然侄也敢以卑而犯尊乎?今以猶子比兒,伯之田產(chǎn)合判與三分之一,仰族長公處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