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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志 夷堅丁志卷十七 淳安民
作者:
《夷堅志》洪邁
嚴州淳安縣富家翁.誤歐一村民至死.其家不能訴.民有弟.為大姓方氏仆.方激之曰、汝兄為人所殺.而不能訴.何以名為人.弟即具牒將詣縣.方君固與富翁善.諷使來祈.已而答曰、此我家仆.何敢然.當諭使止之.彼不過薄有所覬耳.為喚仆面責(zé).且導(dǎo)以利.仆敬聽謝不敢.翁歸以錢百千與仆.別致三百千為方君謝才數(shù)月.仆復(fù)宣言.翁又詣方.方曰、仆自得錢后.無日不飲博.今既索然.所以如是.當執(zhí)送邑懲治之.翁懼泄.乞但用前策.又如昔者之數(shù)以與仆.方君曰、適得中都一知舊訊.倩市漆二百斤.倉卒不辦買.翁幸為我市.當輦錢以償直.翁曰、蒙君力如許.茲細事.吾家故有之.何用言價.即如數(shù)送漆.明年.仆又欲終訟.翁嘆曰、我過誤殺人.法不至死.所以不欲至有司者.畏獄吏求貨無藝.將蕩覆吾家.今私所費將百萬.而其謀未厭.吾老矣.有死而已.乃距戶自經(jīng).逾三年.方君為鄂州浦圻宰.白晝恍恍.于廳事對群吏震悸言曰固知翁必來.我屢取翁錢.而竟速翁于死.翁宜此來.亟還舍.不及與妻子一語.仆地卒.吏以所見白.始知其冥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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