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詞語
在美國,對于那些未經(jīng)許可進入私宅、并可能威脅到自己安全的闖入者,美國的房主被授權(quán)可以使用致命武力來應對,即是所謂的“堡壘原則”。
美國的這條法律叫做“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也叫做“堡壘法”(Castle Law),或者“住宅防衛(wèi)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該法律規(guī)定:對非法侵入和暴力襲擊(illegal trespassing and violent attack),主人、租戶、委托保管人等,有權(quán)使用致命武力(deadly force)來保護其“堡壘”。住宅“堡壘”包括院子和車道(driveway)。有些州的法律更進一步將工作場所和私人車子都歸入“堡壘”范圍,不可侵犯。
堡壘原則 - 案件由來
一個因為誤會被擊斃的日本學生
1992年10月17日晚上8點多,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16歲的日本留學生服部剛丈和一個朋友,去參加萬圣節(jié)派對。兩人按地址找到了一個民宅,誤以為就是他們要找的開派對的地方。按了門鈴,沒有人開門。兩人疑惑地返回路邊停車處,準備離開。就在這時,民宅的車庫門開了,女主人出現(xiàn)在車庫門口。兩人慶幸沒有弄錯地方,快步跑向女主人。女主人害怕地跑進屋里,告訴丈夫,外面有人,快拿槍。她的丈夫--30歲的皮埃斯,提著馬格南手槍出來看究咋回事,看到兩個人朝他迅速走近,于是喝令“別動”。但服部仍然朝他走近,并說“我們來這里參加派對”。但是,皮埃斯還是開了槍,服部距離他5英尺,胸部中彈倒下。
為了保護自身可使用致命武力
皮埃斯回到屋里,關(guān)上門,叫妻子打“911”緊急電話報警。警車和救護車趕到后,服部已經(jīng)奄奄一息,數(shù)分鐘后因肺部失血過多,回天乏術(shù)。1992年11月4日,皮埃斯在他所在地巴頓魯基被以殺人罪的罪名起訴。1993年5月23日,地方法院經(jīng)過7天的審訊,12名陪審員一致認為,皮埃斯無罪。皮埃斯被判無罪(后來在壓力下他被追加判了一個輕罪),法律依據(jù)是:為了保護自身和財產(chǎn)的安全,對侵入私宅者可以使用致命武器。
堡壘原則 - 基本條件
法律允許使用致命武力來對付侵入者的最基本的條件是:
一個侵入者,必須是正在試圖或已經(jīng)試圖非法地,并且(或者)強行,進入并非空置的住房、商行或汽車。
只要發(fā)現(xiàn)這樣的侵入者,就可以使用致命武力。打死了他,未必成為英雄,但肯定無罪。
當然,堡壘法有許多具體的條款,不能濫用。比如:將一個仇家騙到自己的“堡壘”然后“做了”他。那樣的話,就是謀殺了。
堡壘原則 - 重要意義
類似的對于財產(chǎn)權(quán)的說法僅僅是要表明:為了享有一定的生存空間,人們必須有一定的行使選擇權(quán)和決定權(quán)的空間。
私人的合法財產(chǎn)和空間受到法律的保護,“堡壘原則”即體現(xiàn)了對這種精神的重視。“私宅不受侵犯”的觀念所以在美國流傳下來。其實,這種精神并非美國所獨有,在世界范圍內(nèi)的很多地方這都是一種傳統(tǒng)。這種規(guī)則背后,體現(xiàn)的是對私權(quán)與私有財產(chǎn)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