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詞語
唐 律停止執(zhí)行死刑的日子。 清 錢大昕 《廿二史考異·唐書五·刑法志》:“凡斷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斷屠日謂每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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