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詞語
對死刑犯人暫緩處決。 清 制,各省死罪人犯,每歲審擬,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諸項,報部。至秋審時由刑部會同九卿詳核分擬,請旨裁決。見《清史稿·刑法志三》。 清 龔自珍 《<昇平分類讀史雅詩>自序》:“本朝死刑別二等:曰情實,曰緩決。” 清 薛福成 《庸盦筆記·軼聞·讞獄引律同而不同》:“刑部律例:凡調姦婦女未成,致婦女羞忿自盡者厥罪應絞,而有情實、緩決之分。”
1.stay the ex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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