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詞語
婚前財產協議 - 簡介
婚前財產協議的概念并未出現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之中,關于婚前財產協議概念的理解在司法實踐中存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
具體的法律條文中并未出現婚前財產協議的概念,對于婚前財產協議,司法實踐中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問題所作的約定,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有觀點認為,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所有財產做出的不作為婚后共有財產的約定。對婚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無論在婚前還是婚后均可辦理,并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婚前財產協議內容上必須合法,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的財產是指婚前財產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所得財產,它既可以是生活資料,也可以是生產資料,既可以是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無形資產,但都必須是屬于他們兩個人的財產,如果本不屬于他們兩個人的財產或尚未確定是否存在的財產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權屬的財產,均不在此列。譬如,雙方約定住房歸其中一方所有,但是該住房雙方的父母均出資,雙方父母也均認為房產的一部分是屬于他們的,那么,雙方對該項財產的處置因侵犯了第三方的權益而歸于無效。另外,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出現的債務問題,這在法律上稱之為消極財產,夫妻雙方在財產協議時就必須告知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始有效。
簽訂須公證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guī)定婚前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那么,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
公證形式
一種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另一種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具備的要件
1、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形成書面的文字,既可以是夫妻雙方自行達成,也可以是在公證部門的參與下達成,但公證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該婚前財產協議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
2、婚前財產協議內容上必須合法。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的財產是指婚前財產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所得財產,它既可以是生活資料,也可以是生產資料,既可以是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無形資產,但都必須是屬于他們兩個人的財產,如果本不屬于他們兩個人的財產或尚未確定是否存在的財產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權屬的財產,均不在此列。
由此可見,婚前財產協議的簽訂具有很大的意義,它可以為解決以后發(fā)生的財產糾紛提供很大的便利。
特點
1、協議的生效以簽署協議的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前提。若協議簽訂后,雙方因故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分手了,則該協議會因生效條件未具備而自動歸于無效。
2、協議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協議中對于相關財產權利的取得既能夠以履行一定義務為對價,也可以設定一個對價條件,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財產處置權。
3、協議的載體唯一性?!痘橐龇ā访鞔_規(guī)定,婚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法定財產制確定婚后財產的歸屬。
步驟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fā)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yè)、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效力保障
一、意思表述要明確
意思明確是任何一種協議都要求的,對于婚前財產協議的要求也是一樣。而且,婚前財產協議,基于其簽訂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確的意思,日后不致因協議的理解發(fā)生爭執(zhí)而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閡。其意思的明確表面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婚前財產范圍明確。無可否認,婚前財產協議中并不一定非得把所有的婚前財產都標注清楚,而只需把需要特別提出的,或以供婚后分享的財產列明即可。更何況,由于財產具有流通性的特質,很容易產生婚前財產協議不明確的爭執(zhí)。為此,若只是列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應在協議中明確有其他財產的意思表示為宜。
二是,婚前財產婚后共享的比例明確。在婚后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千萬不能欲說還休,并且認為對方應該知道自己的意思。
三是,財產描述要明確。在實踐中,由于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為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于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qū)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這就是一個有問題的描述。首先,某某小區(qū)這一稱謂,往往只是開發(fā)商出于宣傳需要定的樓盤名稱,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以及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的地理位置確認,都不會出現該樓盤的名稱,可以說,這個小區(qū)名稱并不是法律稱謂。正確的名稱應該××市××區(qū)×街道×號×單元×號。其次,一個城市當中可能會出現多個同名小區(qū),因而會造成處所描述不確定。第三,該房屋的購買者可能在同一個小區(qū)有幾處房產,而其實只是約定共同居住的一處歸雙方共同,這就容易產生究竟是一套還是幾套共有的爭議。第四,假如該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xù)還沒辦理,從法律上來說,就不擁有產權,這使得對方在發(fā)生夫妻矛盾時,可以提前轉讓。因此,正確的描述應該是“某買賣合同項下的財產權利由雙方共有”。
二、條件設定清楚
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后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伴侶在簽訂協議時都會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對于婚前財產協議來說,明顯的是為結婚后共同生活所簽署的約定,也即應以結婚登記為有效要件。其二,有的伴侶在約定婚前財產歸婚后共有時,會作出這樣的約定,“若雙方不離婚,則此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財產約定,實際等于沒有約定。從財產協議的最終效果來說,為離婚財產分割提供了便利。此類約定,對于非財產所有者一方來說,顯然是不利的。
三、體例規(guī)范明了
意思的表述清楚,層次分明,不致發(fā)生歧義。作為協議來說,還是要遵從一定的范例格式。
法律依據
中國《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guī)定?!?/p>
第17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p>
由此可見,中國《婚姻法》原則上規(guī)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法律規(guī)制
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如此之多,這與夫妻雙方沒有就財產問題作出約定有很大的關系,而婚前財產協議作為夫妻財產約定的重要方式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同時也引起了法學界的高度重視。婚前財產協議體現了現代人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決今后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
一個國家采用何種約定財產制的立法模式,雖然受制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這個國家中居民或婚姻當事人對約定財產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說需要約定財產制的什么功能為調整夫妻財產關系服務。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自己的財產自由處置,是約定財產制應當達到的法律目標。如果我們一方面允許婚姻當事人在法定財產制之外約定他們的財產關系,又圈定幾種財產制類型作為約定的限制,這將在很大程度上違備約定財產制的價值取向,從而失去約定財產制的基本意義。
婚前財產協議的當事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不適用代理制度,因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權約定;同時,雙方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不得違反意思自治,因脅迫、欺詐、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約定可以撤銷。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況下,符合公平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積極倡導男女平等,保護婦女等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協議的對象,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婚后財產;可以是生產資料,也可以是生活資料;可以是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無形資產;可以是積極財產,也可以是消極財產(即債務);可以是既存財產,也可以是預期財產。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財產協議的訂立具備了以上要件,仍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并不能據此對抗善意第三人?;榍柏敭a協議如果要產生對外效力就必須經過公示。然而,公示就意味著對社會的公開,當事人將毫無選擇地暴露自己的財產狀況等隱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財產的損害也是不無可能的。畢竟目前我國對此的保障機制還不夠完善。因此,筆者以為,當事人是否決定公示,取決于其對“效力擴張”與“隱私保護”之間的權衡,我們不能為達到民事流轉關系的順利的目的進行而一味地要求當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但如果當事人選擇公示,法律也應該為其提供一個合理的途徑。公示的機關必須是惟一的,這樣才能保證公示資料的準確性。
婚姻是兩個人愛情和財產的風險投資,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保險合同,對財產糾紛做著最有效的預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這份保險,而是希望婚姻能夠“健康長久”。而對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規(guī)制,為婚姻當事人建立良好、和諧的婚姻關系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注意的問題
為了保障所簽的婚前財產協議合法有效,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訂立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出于雙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采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诓徽鎸嵉囊馑急硎径喠⒌膮f議是無效的。
其次,婚前財產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不屬于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婚前財產協議的客體。
再次,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guī)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為了使雙方訂立的婚前財產協議有效且不遺漏關鍵條款,建議最好請律師或其他專業(yè)人士來起草或者審核該婚前財產協議,以避免協議起草時因考慮不周而給一方造成重大損失,從而有違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初衷。
有關誤區(qū)
1、誤區(qū)一: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是口頭協議則無效。
解釋:口頭協議在下面兩種情況也應成立
(1) 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2)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
2 誤區(qū)二: 如果不簽婚前財產協議,則一方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解釋: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其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繼續(xù)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之所以還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主要是要明確哪些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以免將來發(fā)生爭議。
3 誤區(qū)三: 財產協議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后再簽就沒有用了。
解釋:結婚后可簽署婚內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4 誤區(qū)四: 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解釋:只要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更為保險,尤其在是一方丟失協議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
意義
過去,人們生活水平普遍較低,即使擁有一些個人財產,數量也不會太多,加上傳統(tǒng)觀念的束縛,故而較少有人去考慮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fā)展,人們擁有的婚前財產越來越多,與此同時,整個社會的觀念更趨理性寬容,因而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就漸漸成為了趨勢。
婚姻本來就應該以愛情為基礎,因此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不僅不會淡化這一點,反而從某種程度上強化了婚姻的愛情基礎。由于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歸屬有了明確的約定,雙方的眼睛不再盯住以前的財產,而是更多地去考慮如何強化感情、共同創(chuàng)造更大的財富。另外,現代社會的人們離婚率越來越高,而離婚時雙方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財產分割,與其到時雙方為財產的所有權爭執(zhí)不休,不如未雨綢繆事先作出約定。這樣,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盡頭,雙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紛爭。
綜上,簽訂婚前財產協議至少具有以下幾個好處:(1)明確男女雙方婚前財產的范圍,避免將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2)確定雙方婚后財產的使用方法,是采用共有財產制還是區(qū)別財產制;(3)為將來的婚姻風險提供證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