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詞語
宋 制,州縣催征財賦官物達九分(九成)以上,謂之“破分”。諸司不再催辦,戶部亦不再問。 宋 朱熹 《戊申封事》:“徒使版曹經(jīng)費闕乏日甚,督趣日峻,以至廢去祖宗以來破分良法,而必以十分登足為限。”破例;破格?!毒┍就ㄋ仔≌f·碾玉觀音》:“ 崔寧 謝了恩,尋一塊一般的玉,碾一個鈴兒,接住了,御前交納。破分請給養(yǎng)了 崔寧 ,令只在行在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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