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
  • 拼 音:
  • 注 音:
  • 繁體字:
提交資料
  • 基本解釋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通常針對的是不嚴重的刑事犯罪。在中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通常針對的是不嚴重的刑事犯罪。在中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取保候審 - 形成

    取保候審制度是源于英國的一項法律制度(在英國稱為保釋)。早在1679年,英國《人身保護法》就規(guī)定了請求準予保釋是被羈押人的一種權利。取保候審制度的形成有兩條重要的理論基礎:一是任何人均享有自由權,哪怕存在犯罪嫌疑,也應盡量保證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自由。

    取保候審 - 優(yōu)點

    保釋制度目前已為許多國家所采納,中國于1996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亦也明確規(guī)定了取保候審制度。保釋制度之所以能夠得到廣泛的采用,就在于它自身的優(yōu)越性。

    第一, 保釋制度具有重要的權利保障功能。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羈押固然有利于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但同時也要看到羈押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手段,它會造成對人權的嚴重侵害,因而是一種極具危險性的制度。

    第二,保釋制度的另一優(yōu)點在于對國家資源的節(jié)約。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看管,要求有大量的人力物力作為保證,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發(fā)展中國家來說,把有限的辦案經(jīng)費大量投入到看守所的建設上,并不是一個最優(yōu)的資金配置選擇。

    第三,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審前被集中羈押在一起,勢必會造成犯罪習性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觀惡性小、甚至可能是原本無辜的犯罪嫌疑人,因處于和累犯、慣犯一同羈押的環(huán)境中而潛移默化地發(fā)生思想改變,這無疑是與教育改造的初衷相背道而馳。

    取保候審 - 特點

    與國外的保釋制度相比,中國的取保候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點。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這種強制措施既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們感到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懷,還可以減少國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從而減輕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多年來的司法實踐證明,取保候審的立法設置和正確實施對于司法機關依法查清案情,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順利實現(xiàn)刑事訴訟法的任務都具有無以替代的重要作用。[2]

    取保候審 - 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最主要法律依據(jù)。

    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jù)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guī)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jù)司法機關已經(jīng)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盡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jù)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fā)生社會危險性。

    2011年12月26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增加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 - 申請主體

    對于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明文規(guī)定: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這是一項授權性規(guī)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yǎng)父母、監(jiān)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另外,被羈押的被告人的律師有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六十八條明文規(guī)定:“被羈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 - 變更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shù)?,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guī)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jīng)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guī)定。應當說,這一規(guī)定是比較合適的。

    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fā)現(xiàn)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shù)摹?/p>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xiàn)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取保候審 - 適用問題

    中國自1996年修訂刑事訴訟法以來,取保候審制度極大地發(fā)揮了其優(yōu)越性,但由于該制度建立時間較短,法律規(guī)范過于粗糙,在司法實踐中便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

    第一, 取保候審權利的忽視。長期以來,刑事訴訟理論界對取保候審制度的研究,片面強調取保候審作為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屬性,而忽略了取保候審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意義——即在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情況下,取保候審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一項重要的權利。

    第二,續(xù)保問題。高法“解釋”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

    第三,決定取保候審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明確規(guī)定“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但具體的執(zhí)行程序沒有明確規(guī)定。

    第四,宣布取保候審的機關。宣布取保候審有的認為應當是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有的則認為應當是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機關。

    第五,保證金交納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該條規(guī)定設立的保證金擔保,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建立和完善的需要,注重發(fā)揮經(jīng)濟手段在社會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旨在應用經(jīng)濟利益的驅動,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覺履行法定的義務,確保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取保候審 - 監(jiān)督考察

    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jiān)督考察,并將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在執(zhí)行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zhí)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后批準。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取保候審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xù)擔?;蛘邌适l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愿繼續(xù)擔保的申請或者發(fā)現(xiàn)其喪失擔保條件后的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執(zhí)行。

    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期間收到保證人不愿繼續(xù)擔保的申請或者發(fā)現(xiàn)其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并在執(zhí)行后三日以內將執(zhí)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內,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zhí)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審查批準逮捕。

    取保候審 - 申請書范例

    申請書

    取保候審申請書

    申請人: xxxxxx律師事務所xxx律師。

    通訊地址或聯(lián)系方法: xx市xx街xx號。

    申請事項: 申請對犯罪嫌疑人xxx取保候審。

    事實與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故意傷害一案,于xxxx年x月x日經(jīng)xxxx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逮捕羈押,根據(jù)xxxxx案的犯罪嫌疑人xxx(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要求,本人提出為犯罪嫌疑人xxx申請取保候審.其保證人為xxx(或保證金為xx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96條的規(guī)定,特為其提出申請,請予批準。

    此致

    xxxx公安局

    xxxx人民檢察院

    x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x(簽名)

    xxxx律師事務所(章)

    xxxx年x月x日

    取保候審 - 國外保釋制度

    美國

    美國的保釋制度是英國保釋制度的繼承和發(fā)展。從1607年英格蘭移民在弗吉尼亞的詹姆士墩建立北美的第一個殖民地開始,北美完全沿用了英國的保釋法律。北美宣布獨立后,國家制定了具體的保釋法。早期的美國的保釋法中的典型是弗吉尼亞州制定的,該法鞏固了英國形成和發(fā)展的保釋制度。弗吉尼亞洲1776年憲法第9條簡單的宣布:“不應要求過高的保釋金……”。實際上,弗吉利亞州憲法的這個條款與英國權利法案中規(guī)定禁止法官對犯可保釋罪的嫌疑人收取過高保釋金從而導致保釋實際適用不了,行為人被不合理羈押的條款是一樣的,都免除了法官對保釋許可與否的自由裁量權。美國1789年權利法案第八修正案是為禁止對犯了可保釋罪的嫌疑人收取過高保釋金從而變相羈押嫌疑人而制定的。國會為了進一步防止法官設定過高保釋金,1789年制定了《司法條例》,具體規(guī)定了哪些犯罪行為可適用保釋,及對法官在適用保釋方面的自由裁量權設定了限制??梢钥闯?,美國也采用了英國法防止非法羈押的三重保護機制。但較英國法進步的是,美國保釋法將保釋作為一種權利確實的賦予了被告人。

    德國

    德國實行普遍保釋原則。在德國,保釋的申請期間只有在發(fā)出逮捕證的時候。《德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嫌疑人已犯有某種罪行時大都可以保釋而不被羈押,除非存在對嫌疑人已犯有某種罪行的“緊急懷疑”。[14]根據(jù)德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隨時要求保釋。法官認為保釋足以達到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逃跑或者大幅度減少調查證據(jù)困難之虞的目的時,可以命令保釋,并停止執(zhí)行已經(jīng)簽發(fā)的逮捕令。保釋應當以交納現(xiàn)金、有價證券或設定質押權或者由適當保證人擔保的方式進行,擔保的種類與保證金數(shù)額,由法官自由裁量決定。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逃避審查,或者逃避被判處的自由刑、剝奪自由的矯正及保安處分時,沒收擔保物;但在裁定沒收之前,應當聽取被保釋人以及他的擔保人的意見。被保釋人及其擔保人對于沒收的裁判不服的,有權提出即時抗告。對于抗告作出裁判之前,應當聽取提出抗告的人和檢察官的意見。被保釋人如果沒有逃避行為,在逮捕令被撤銷或者執(zhí)行有罪判決時,應當退還擔保物。

    日本

    日本的刑訴法規(guī)定保釋僅適用于起訴后的被告人,不適用于犯罪嫌疑人。保釋請求權人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在押的被告人、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保證人、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出于保護被告人權利的考慮,日本法在原有的裁量保釋基礎上增加了權利保釋和義務保釋,即除對一些例外的情形,法院必須同意請求權人的保釋申請以及對于不當?shù)难娱L拘禁及時更改。保釋的決定權在法院,但檢察院可以發(fā)表意見,法院應當聽取。保釋以保證金的形式為主,但交納的方式很靈活,可由被保釋人自己或他人代為交納,且不限于現(xiàn)金交納。而違反保釋義務的處罰僅是沒收部分或全部的保證金,不像其他國家還要定罪處罰。